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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