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