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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