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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