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