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