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