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