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