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章 职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章 职权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