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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