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