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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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