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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