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