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