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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