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