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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