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