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