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