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