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