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