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