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