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