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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