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