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六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在国际合作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共同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