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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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采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不视为买卖。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一条 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二条 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事先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加快标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人类遗传资源大数据...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四条 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五条 保藏单位应当对所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管理和监测,采取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保藏、使用安...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六条 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数据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其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成...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相关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利用我国人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遵守有关生物技术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三条 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过程中,合作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合作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在合作期间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五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六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在国际合作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共同向...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七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八条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不得危害我...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及时发布有关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审批指...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聘请生物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国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