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