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聘请生物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申请进行技术评审。评审意见作为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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