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四条 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保藏目的明确、合法;
(三)保藏方案合理;
(四)拟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
(五)通过伦理审查;
(六)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保藏管理制度;
(七)具有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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