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五条 保藏单位应当对所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管理和监测,采取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保藏、使用安全。
保藏单位应当完整记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情况,妥善保存人类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使用。
保藏单位应当就本单位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情况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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