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二条 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事先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及其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征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书面同意。
在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前款规定的信息时,必须全面、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误导、欺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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