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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