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