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