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关开展鉴定等执法协助工作。海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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