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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