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其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成果的产业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