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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