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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