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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