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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