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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