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