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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