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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