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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