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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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